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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全文|《中华人民共和|上海女m|国传染病防治法》(20

2025-09-19 04:31:27| 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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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预防ღ◈✿◈★、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ღ◈✿◈★,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ღ◈✿◈★,根据宪法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坚持人民至上ღ◈✿◈★、生命至上ღ◈✿◈★,坚持预防为主ღ◈✿◈★、防治结合的方针ღ◈✿◈★,坚持依法防控ღ◈✿◈★、科学防控的原则ღ◈✿◈★。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ღ◈✿◈★,分为甲类传染病ღ◈✿◈★、乙类传染病ღ◈✿◈★、丙类传染病ღ◈✿◈★,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ღ◈✿◈★。

  甲类传染病ღ◈✿◈★,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ღ◈✿◈★,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ღ◈✿◈★,需要特别严格管理ღ◈✿◈★、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ღ◈✿◈★,包括鼠疫ღ◈✿◈★、霍乱ღ◈✿◈★。

  乙类传染病ღ◈✿◈★,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ღ◈✿◈★,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ღ◈✿◈★,需要严格管理ღ◈✿◈★、降低发病率ღ◈✿◈★、减少危害的传染病ღ◈✿◈★,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ღ◈✿◈★、艾滋病ღ◈✿◈★、病毒性肝炎ღ◈✿◈★、脊髓灰质炎ღ◈✿◈★、人感染新亚型流感ღ◈✿◈★、麻疹ღ◈✿◈★、流行性出血热ღ◈✿◈★、狂犬病ღ◈✿◈★、流行性乙型脑炎ღ◈✿◈★、登革热ღ◈✿◈★、猴痘ღ◈✿◈★、炭疽ღ◈✿◈★、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ღ◈✿◈★、肺结核ღ◈✿◈★、伤寒和副伤寒ღ◈✿◈★、流行性脑脊髓膜炎ღ◈✿◈★、百日咳ღ◈✿◈★、白喉ღ◈✿◈★、新生儿破伤风ღ◈✿◈★、猩红热ღ◈✿◈★、布鲁氏菌病ღ◈✿◈★、淋病ღ◈✿◈★、梅毒ღ◈✿◈★、钩端螺旋体病ღ◈✿◈★、血吸虫病ღ◈✿◈★、疟疾ღ◈✿◈★。

  丙类传染病ღ◈✿◈★,是指常见多发ღ◈✿◈★,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ღ◈✿◈★,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ღ◈✿◈★,需要关注流行趋势ღ◈✿◈★、控制暴发和流行的传染病ღ◈✿◈★,包括流行性感冒ღ◈✿◈★、流行性腮腺炎ღ◈✿◈★、风疹ღ◈✿◈★、急性出血性结膜炎ღ◈✿◈★、麻风病ღ◈✿◈★、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ღ◈✿◈★、黑热病ღ◈✿◈★、包虫病ღ◈✿◈★、丝虫病ღ◈✿◈★、手足口病ღ◈✿◈★,除霍乱ღ◈✿◈★、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ღ◈✿◈★、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ღ◈✿◈★。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ღ◈✿◈★。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ღ◈✿◈★,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ღ◈✿◈★;调整乙类ღ◈✿◈★、丙类传染病目录ღ◈✿◈★,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ღ◈✿◈★、公布ღ◈✿◈★。

  第四条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的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ღ◈✿◈★,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ღ◈✿◈★。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ღ◈✿◈★、炭疽中的肺炭疽ღ◈✿◈★,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其他乙类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的ღ◈✿◈★,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ღ◈✿◈★、公布ღ◈✿◈★。

  需要解除依照本条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的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ღ◈✿◈★,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ღ◈✿◈★。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ღ◈✿◈★,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ღ◈✿◈★,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ღ◈✿◈★。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ღ◈✿◈★,明确属地ღ◈✿◈★、部门ღ◈✿◈★、单位和个人责任ღ◈✿◈★,实行联防联控ღ◈✿◈★、群防群控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ღ◈✿◈★、医疗救治ღ◈✿◈★、应急处置ღ◈✿◈★、物资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ღ◈✿◈★,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ღ◈✿◈★。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ღ◈✿◈★,负责全国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预防ღ◈✿◈★、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ღ◈✿◈★,负责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ღ◈✿◈★。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ღ◈✿◈★,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预防ღ◈✿◈★、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ღ◈✿◈★,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ღ◈✿◈★。

  中国人民解放军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ღ◈✿◈★,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ღ◈✿◈★,组织协调ღ◈✿◈★、督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ღ◈✿◈★。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ღ◈✿◈★、启动应急响应ღ◈✿◈★。

  国家ღ◈✿◈★、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ღ◈✿◈★,为传染病防治提供咨询ღ◈✿◈★、评估ღ◈✿◈★、论证等专业技术支持ღ◈✿◈★。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ღ◈✿◈★,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研究工作以及多学科联合攻关ღ◈✿◈★,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ღ◈✿◈★。

  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ღ◈✿◈★、存储ღ◈✿◈★、使用ღ◈✿◈★、加工ღ◈✿◈★、传输ღ◈✿◈★、提供ღ◈✿◈★、公开ღ◈✿◈★、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ღ◈✿◈★,保护个人隐私ღ◈✿◈★,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ღ◈✿◈★;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ღ◈✿◈★。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ღ◈✿◈★,接受和配合为预防ღ◈✿◈★、控制上海女mღ◈✿◈★、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ღ◈✿◈★、采集样本ღ◈✿◈★、检验检测ღ◈✿◈★、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等措施ღ◈✿◈★,根据传染病预防ღ◈✿◈★、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ღ◈✿◈★。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ღ◈✿◈★,提供便利措施ღ◈✿◈★,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ღ◈✿◈★、疫情报告ღ◈✿◈★、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ღ◈✿◈★。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部门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群防群控工作ღ◈✿◈★,指导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社区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工作ღ◈✿◈★。

  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社区传染病预防ღ◈✿◈★、控制的宣传教育ღ◈✿◈★、健康提示以及疫情防控工作ღ◈✿◈★,组织城乡居民参与城乡社区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活动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开展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ღ◈✿◈★。

  第十七条采取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ღ◈✿◈★,与传染病暴发ღ◈✿◈★、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ღ◈✿◈★、范围等相适应ღ◈✿◈★;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ღ◈✿◈★,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ღ◈✿◈★,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ღ◈✿◈★,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ღ◈✿◈★。

  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等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或者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ღ◈✿◈★、提起诉讼ღ◈✿◈★。

  第十八条国家开展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ღ◈✿◈★,加强传染病防治法治宣传ღ◈✿◈★,提高公众传染病防治健康素养和法治意识ღ◈✿◈★。

  第二十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ღ◈✿◈★、奖励ღ◈✿◈★。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ღ◈✿◈★,完善公共卫生设施ღ◈✿◈★,改善人居环境状况ღ◈✿◈★,加强社会健康管理ღ◈✿◈★,提升全民健康水平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ღ◈✿◈★,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ღ◈✿◈★,对污水ღ◈✿◈★、污物ღ◈✿◈★、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ღ◈✿◈★。城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修建公共厕所ღ◈✿◈★、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置场以及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ღ◈✿◈★。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ღ◈✿◈★,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ღ◈✿◈★,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水利ღ◈✿◈★、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职责指导ღ◈✿◈★、组织控制和消除农田ღ◈✿◈★、湖区ღ◈✿◈★、河流ღ◈✿◈★、牧场ღ◈✿◈★、林区ღ◈✿◈★、草原地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ღ◈✿◈★,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ღ◈✿◈★。

  交通运输ღ◈✿◈★、铁路ღ◈✿◈★、民用航空等部门依据职责指导ღ◈✿◈★、监督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车站ღ◈✿◈★、港口ღ◈✿◈★、机场等相关场所的运营单位消除鼠害和蚊ღ◈✿◈★、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ღ◈✿◈★。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ღ◈✿◈★。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ღ◈✿◈★,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ღ◈✿◈★、控制需要ღ◈✿◈★,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ღ◈✿◈★,加强重点地区ღ◈✿◈★、重点人群的预防接种ღ◈✿◈★,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并公布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ღ◈✿◈★。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ღ◈✿◈★、所在学校和托育机构应当相互配合ღ◈✿◈★,保证儿童及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ღ◈✿◈★。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疫苗ღ◈✿◈★。

  (八)指导医疗机构和学校ღ◈✿◈★、托育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康复机构ღ◈✿◈★、福利机构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ღ◈✿◈★、救助管理机构ღ◈✿◈★、体育场馆ღ◈✿◈★、监管场所ღ◈✿◈★、车站ღ◈✿◈★、港口ღ◈✿◈★、机场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工作ღ◈✿◈★;

  国家ღ◈✿◈★、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对传染病发生ღ◈✿◈★、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ღ◈✿◈★,对重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ღ◈✿◈★,提出预防ღ◈✿◈★、控制对策ღ◈✿◈★,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处理ღ◈✿◈★,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ღ◈✿◈★,建立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体系ღ◈✿◈★,开展基础性研究ღ◈✿◈★、应用性研究ღ◈✿◈★、卫生评价以及标准规范制定ღ◈✿◈★。

  设区的市级ღ◈✿◈★、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ღ◈✿◈★、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落实ღ◈✿◈★,组织实施免疫ღ◈✿◈★、消毒ღ◈✿◈★,指导病媒生物危害控制ღ◈✿◈★,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ღ◈✿◈★,负责本地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ღ◈✿◈★、报告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ღ◈✿◈★,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ღ◈✿◈★。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ღ◈✿◈★,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ღ◈✿◈★、控制管理工作ღ◈✿◈★,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ღ◈✿◈★,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ღ◈✿◈★、预防接种ღ◈✿◈★、传染病疫情报告ღ◈✿◈★、传染病患者健康监测以及城乡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指导等工作ღ◈✿◈★。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ღ◈✿◈★、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医疗机构感染的要求ღ◈✿◈★,降低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的风险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ღ◈✿◈★、操作规范ღ◈✿◈★,加强与医疗机构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ღ◈✿◈★、安全防护ღ◈✿◈★、消毒ღ◈✿◈★、隔离和医疗废物ღ◈✿◈★、医疗污水处置工作ღ◈✿◈★,防止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ღ◈✿◈★;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ღ◈✿◈★,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ღ◈✿◈★。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国家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ღ◈✿◈★,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ღ◈✿◈★、公布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布ღ◈✿◈★。鼓励毗邻ღ◈✿◈★、相近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应对区域性传染病的联合预防控制应急预案ღ◈✿◈★。

  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针对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ღ◈✿◈★,具体规定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ღ◈✿◈★,传染病预防ღ◈✿◈★、监测ღ◈✿◈★、疫情报告和通报ღ◈✿◈★、疫情风险评估ღ◈✿◈★、预警ღ◈✿◈★、应急工作方案ღ◈✿◈★、人员调集以及物资和技术储备与调用等内容ღ◈✿◈★。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ღ◈✿◈★、托育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康复机构ღ◈✿◈★、福利机构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ღ◈✿◈★、救助管理机构ღ◈✿◈★、体育场馆ღ◈✿◈★、监管场所ღ◈✿◈★、车站ღ◈✿◈★、港口ღ◈✿◈★、机场等重点场所ღ◈✿◈★,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ღ◈✿◈★。

  第三十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应当增强科学性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ღ◈✿◈★,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及时修订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ღ◈✿◈★。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ღ◈✿◈★、托育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康复机构ღ◈✿◈★、福利机构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ღ◈✿◈★、救助管理机构ღ◈✿◈★、体育场馆ღ◈✿◈★、监管场所ღ◈✿◈★、车站ღ◈✿◈★、港口ღ◈✿◈★、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根据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ღ◈✿◈★。

  第三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ღ◈✿◈★,应当遵守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ღ◈✿◈★,对传染病病原体和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ღ◈✿◈★。

  第三十二条采供血机构ღ◈✿◈★、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ღ◈✿◈★,保证血液ღ◈✿◈★、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ღ◈✿◈★,防止因输入血液ღ◈✿◈★、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ღ◈✿◈★,采取预防ღ◈✿◈★、控制措施ღ◈✿◈★,防止艾滋病的传播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ღ◈✿◈★。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ღ◈✿◈★,统筹规划ღ◈✿◈★、协同推进预防ღ◈✿◈★、控制工作ღ◈✿◈★,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教育ღ◈✿◈★、传染病监测ღ◈✿◈★、疫情调查处置和信息通报等工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林业草原ღ◈✿◈★、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ღ◈✿◈★,重点加强鼠疫ღ◈✿◈★、狂犬病ღ◈✿◈★、人感染新亚型流感ღ◈✿◈★、布鲁氏菌病ღ◈✿◈★、炭疽ღ◈✿◈★、血吸虫病ღ◈✿◈★、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ღ◈✿◈★。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ღ◈✿◈★、保藏ღ◈✿◈★、提供ღ◈✿◈★、携带ღ◈✿◈★、运输ღ◈✿◈★、使用实行分类管理ღ◈✿◈★,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ღ◈✿◈★。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ღ◈✿◈★;依法需要经过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的ღ◈✿◈★,应当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ღ◈✿◈★。

  第三十六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ღ◈✿◈★、物品和场所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ღ◈✿◈★,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ღ◈✿◈★;拒绝消毒处理的ღ◈✿◈★,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ღ◈✿◈★。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ღ◈✿◈★、交通ღ◈✿◈★、旅游ღ◈✿◈★、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ღ◈✿◈★,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ღ◈✿◈★,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施工期间ღ◈✿◈★,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ღ◈✿◈★。施工期间和工程竣工后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ღ◈✿◈★。

  第三十八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ღ◈✿◈★、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ღ◈✿◈★。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ღ◈✿◈★,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ღ◈✿◈★,取得卫生许可ღ◈✿◈★。利用新材料ღ◈✿◈★、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ღ◈✿◈★,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ღ◈✿◈★,取得卫生许可ღ◈✿◈★;其他消毒剂ღ◈✿◈★、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ღ◈✿◈★,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ღ◈✿◈★。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ღ◈✿◈★,取得卫生许可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ღ◈✿◈★,取得卫生许可ღ◈✿◈★。

  第三十九条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ღ◈✿◈★,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ღ◈✿◈★,不得从事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ღ◈✿◈★。

  第四十条学校ღ◈✿◈★、托育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康复机构ღ◈✿◈★、福利机构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ღ◈✿◈★、救助管理机构ღ◈✿◈★、体育场馆ღ◈✿◈★、监管场所ღ◈✿◈★、车站ღ◈✿◈★、港口ღ◈✿◈★、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落实主体责任ღ◈✿◈★,加强传染病预防ღ◈✿◈★、控制能力建设ღ◈✿◈★,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工作ღ◈✿◈★。

  第四十一条国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ღ◈✿◈★,建设多点触发ღ◈✿◈★、反应快速ღ◈✿◈★、权威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ღ◈✿◈★。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ღ◈✿◈★。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ღ◈✿◈★,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ღ◈✿◈★,制定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ღ◈✿◈★,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审核后实施ღ◈✿◈★。

  国家加强传染病监测ღ◈✿◈★,依托传染病监测系统实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ღ◈✿◈★,建立重点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哨点上海女mღ◈✿◈★,拓展传染病症状监测范围ღ◈✿◈★,收集传染病症候群ღ◈✿◈★、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信息ღ◈✿◈★,建立传染病病原学监测网络ღ◈✿◈★,多途径ღ◈✿◈★、多渠道开展多病原监测ღ◈✿◈★,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ღ◈✿◈★,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ღ◈✿◈★,提高实时分析ღ◈✿◈★、集中研判能力ღ◈✿◈★,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ღ◈✿◈★。

  第四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ღ◈✿◈★、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ღ◈✿◈★、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ღ◈✿◈★,及时掌握重点传染病流行强度ღ◈✿◈★、危害程度以及病原体变异情况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ღ◈✿◈★,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ღ◈✿◈★;对新发传染病ღ◈✿◈★、境内已消除的传染病以及境外发生ღ◈✿◈★、境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ღ◈✿◈★。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跨部门ღ◈✿◈★、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ღ◈✿◈★,加强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ღ◈✿◈★、生态环境ღ◈✿◈★、农业农村ღ◈✿◈★、海关ღ◈✿◈★、市场监督管理ღ◈✿◈★、移民管理ღ◈✿◈★、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ღ◈✿◈★。

  国家建立临床医疗ღ◈✿◈★、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ღ◈✿◈★,加强医防协同ღ◈✿◈★,推动医疗机构等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互联互通ღ◈✿◈★,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ღ◈✿◈★、病原体检测数据等的自动获取机制ღ◈✿◈★,规范信息共享流程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或者新发传染病ღ◈✿◈★、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ღ◈✿◈★,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应当于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ღ◈✿◈★;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或者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ღ◈✿◈★,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ღ◈✿◈★;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ღ◈✿◈★,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ღ◈✿◈★。

  中国人民解放军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ღ◈✿◈★。

  第四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ღ◈✿◈★,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相关信息报告的培训ღ◈✿◈★、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ღ◈✿◈★,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疫情和相关信息以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ღ◈✿◈★、汇总和通报ღ◈✿◈★。

  第四十七条学校ღ◈✿◈★、托育机构ღ◈✿◈★、养老机构ღ◈✿◈★、康复机构ღ◈✿◈★、福利机构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ღ◈✿◈★、救助管理机构ღ◈✿◈★、体育场馆ღ◈✿◈★、监管场所ღ◈✿◈★、车站ღ◈✿◈★、港口ღ◈✿◈★、机场等重点场所发现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时ღ◈✿◈★,应当按照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ღ◈✿◈★,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信息ღ◈✿◈★。

  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ღ◈✿◈★,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信息ღ◈✿◈★。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时ღ◈✿◈★,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ღ◈✿◈★。

  第四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ღ◈✿◈★、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ღ◈✿◈★,主动收集ღ◈✿◈★、分析ღ◈✿◈★、调查ღ◈✿◈★、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ღ◈✿◈★、新发传染病ღ◈✿◈★、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应当于两小时内完成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实以及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工作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ღ◈✿◈★,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ღ◈✿◈★。

  依照本法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ღ◈✿◈★、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ღ◈✿◈★,不得隐瞒ღ◈✿◈★、谎报ღ◈✿◈★、缓报ღ◈✿◈★、漏报传染病疫情ღ◈✿◈★。

  第五十一条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ღ◈✿◈★、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分析传染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相关信息ღ◈✿◈★,评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风险ღ◈✿◈★、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疫情发展态势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ღ◈✿◈★,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ღ◈✿◈★;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ღ◈✿◈★,经评估认为需要发布预警的ღ◈✿◈★,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ღ◈✿◈★,需要发布预警的ღ◈✿◈★,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ღ◈✿◈★,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ღ◈✿◈★。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ღ◈✿◈★、预警的相关信息ღ◈✿◈★。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构的主要负责人ღ◈✿◈★,并告知本机构的有关人员ღ◈✿◈★。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ღ◈✿◈★、预警的相关信息ღ◈✿◈★。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ღ◈✿◈★,应当向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报ღ◈✿◈★。

  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ღ◈✿◈★,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ღ◈✿◈★、预警的相关信息ღ◈✿◈★。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教育ღ◈✿◈★、公安ღ◈✿◈★、民政ღ◈✿◈★、司法行政ღ◈✿◈★、生态环境ღ◈✿◈★、农业农村ღ◈✿◈★、市场监督管理ღ◈✿◈★、林业草原ღ◈✿◈★、中医药等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机制ღ◈✿◈★,及时共享传染病疫情信息ღ◈✿◈★。

  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国务院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ღ◈✿◈★、外交ღ◈✿◈★、工业和信息化ღ◈✿◈★、公安ღ◈✿◈★、交通运输ღ◈✿◈★、铁路ღ◈✿◈★、民用航空ღ◈✿◈★、海关ღ◈✿◈★、移民管理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和部门等建立工作机制ღ◈✿◈★,及时共享传染病疫情信息ღ◈✿◈★。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ღ◈✿◈★。

  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ღ◈✿◈★、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名称ღ◈✿◈★、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ღ◈✿◈★、疑似病例ღ◈✿◈★、死亡病例数量等传染病疫情信息ღ◈✿◈★。传染病跨省级行政区域暴发ღ◈✿◈★、流行时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ღ◈✿◈★、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ღ◈✿◈★,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ღ◈✿◈★,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ღ◈✿◈★,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ღ◈✿◈★:

  (三)对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上海女mღ◈✿◈★,予以医学观察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ღ◈✿◈★。

  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措施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ღ◈✿◈★,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ღ◈✿◈★。采取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措施ღ◈✿◈★,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ღ◈✿◈★。

  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ღ◈✿◈★。

  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ღ◈✿◈★、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等措施ღ◈✿◈★。

  拒绝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ღ◈✿◈★,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措施ღ◈✿◈★。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甲类传染病的ღ◈✿◈★,有关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的移交按照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执行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ღ◈✿◈★;对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耐药检查和规范隔离治疗ღ◈✿◈★,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健康管理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ღ◈✿◈★,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ღ◈✿◈★、发布ღ◈✿◈★。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ღ◈✿◈★、物品以及医疗废物ღ◈✿◈★、医疗污水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ღ◈✿◈★。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ღ◈✿◈★,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对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防控建议ღ◈✿◈★,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ღ◈✿◈★,判定密切接触者ღ◈✿◈★,指导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ღ◈✿◈★,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ღ◈✿◈★;

  (二)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对受影响的相关区域进行卫生处理ღ◈✿◈★,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ღ◈✿◈★,并按照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ღ◈✿◈★;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组织ღ◈✿◈★、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如实提供信息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ღ◈✿◈★。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ღ◈✿◈★,可以进入受影响的相关区域进行调查ღ◈✿◈★、采集样本ღ◈✿◈★、技术分析和检验检测ღ◈✿◈★。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信息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信息ღ◈✿◈★、阻碍调查ღ◈✿◈★。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ღ◈✿◈★,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进行防治ღ◈✿◈★,控制传染源ღ◈✿◈★,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ღ◈✿◈★,经评估必要时ღ◈✿◈★,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紧急措施ღ◈✿◈★,应当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ღ◈✿◈★。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采取的紧急措施不适当的ღ◈✿◈★,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ღ◈✿◈★。

  第六十四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ღ◈✿◈★,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ღ◈✿◈★,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ღ◈✿◈★。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实施的隔离措施不适当的ღ◈✿◈★,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ღ◈✿◈★。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ღ◈✿◈★;拒绝执行隔离措施的ღ◈✿◈★,由公安机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ღ◈✿◈★。

  第六十五条发生新发传染病ღ◈✿◈★、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ღ◈✿◈★,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ღ◈✿◈★。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预防ღ◈✿◈★、控制措施不适当的ღ◈✿◈★,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ღ◈✿◈★。

  第六十六条因甲类ღ◈✿◈★、乙类传染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ღ◈✿◈★,可以对进入或者离开本行政区域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人员ღ◈✿◈★、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ღ◈✿◈★。

  因甲类传染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ღ◈✿◈★,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实施封锁ღ◈✿◈★;封锁大ღ◈✿◈★、中城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ღ◈✿◈★,以及因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ღ◈✿◈★,由国务院决定ღ◈✿◈★。

  第六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时ღ◈✿◈★,决定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ღ◈✿◈★,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ღ◈✿◈★、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ღ◈✿◈★,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ღ◈✿◈★。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解除ღ◈✿◈★,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ღ◈✿◈★。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期间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ღ◈✿◈★、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ღ◈✿◈★,提供基本医疗服务ღ◈✿◈★,维护社会稳定ღ◈✿◈★;对未成年人ღ◈✿◈★、老年人ღ◈✿◈★、残疾人ღ◈✿◈★、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ღ◈✿◈★,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ღ◈✿◈★,畅通求助途径ღ◈✿◈★,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ღ◈✿◈★。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ღ◈✿◈★、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ღ◈✿◈★,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ღ◈✿◈★,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ღ◈✿◈★、发放生活费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ღ◈✿◈★。

  第六十八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ღ◈✿◈★,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ღ◈✿◈★、物资传播ღ◈✿◈★,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施交通卫生检疫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ღ◈✿◈★。

  第六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ღ◈✿◈★,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ღ◈✿◈★,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ღ◈✿◈★,临时征用房屋ღ◈✿◈★、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ღ◈✿◈★、设备ღ◈✿◈★、场地和其他物资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ღ◈✿◈★。

  紧急调集人员的ღ◈✿◈★,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ღ◈✿◈★。临时征用房屋ღ◈✿◈★、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ღ◈✿◈★、设备ღ◈✿◈★、场地和其他物资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的ღ◈✿◈★,应当依法给予公平ღ◈✿◈★、合理的补偿ღ◈✿◈★;能返还的ღ◈✿◈★,应当及时返还ღ◈✿◈★。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ღ◈✿◈★,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ღ◈✿◈★。

  第七十一条患甲类传染病ღ◈✿◈★、炭疽死亡的ღ◈✿◈★,应当将其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ღ◈✿◈★,就近火化ღ◈✿◈★;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ღ◈✿◈★,必要时应当将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ღ◈✿◈★。对尸体进行火化或者深埋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ღ◈✿◈★。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ღ◈✿◈★,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规定ღ◈✿◈★,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ღ◈✿◈★,并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ღ◈✿◈★。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ღ◈✿◈★。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ღ◈✿◈★,经消毒可以使用的ღ◈✿◈★,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ღ◈✿◈★,进行消毒处理后ღ◈✿◈★,方可使用ღ◈✿◈★、出售和运输ღ◈✿◈★。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ღ◈✿◈★,有关生产ღ◈✿◈★、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ღ◈✿◈★、供应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ღ◈✿◈★、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ღ◈✿◈★。交通运输ღ◈✿◈★、邮政ღ◈✿◈★、快递经营单位应当优先运送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ღ◈✿◈★、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ღ◈✿◈★。

  第七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ღ◈✿◈★、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ღ◈✿◈★,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ღ◈✿◈★,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ღ◈✿◈★,完善处理程序ღ◈✿◈★,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ღ◈✿◈★。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ღ◈✿◈★,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ღ◈✿◈★,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ღ◈✿◈★。

  第七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ღ◈✿◈★,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ღ◈✿◈★、综合医院ღ◈✿◈★、中医医院ღ◈✿◈★、院前急救机构ღ◈✿◈★、临时性救治场所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ღ◈✿◈★、血站等构成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ღ◈✿◈★,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ღ◈✿◈★,加强重症患者医疗救治ღ◈✿◈★,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能力ღ◈✿◈★。

  第七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ღ◈✿◈★、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ღ◈✿◈★,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ღ◈✿◈★,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ღ◈✿◈★,优化服务流程ღ◈✿◈★,提高服务能力ღ◈✿◈★。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ღ◈✿◈★、分诊制度ღ◈✿◈★;对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ღ◈✿◈★,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ღ◈✿◈★,应当将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ღ◈✿◈★。转诊过程中ღ◈✿◈★,对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ღ◈✿◈★。

  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ღ◈✿◈★,充分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ღ◈✿◈★,加强中西医结合ღ◈✿◈★,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救治能力ღ◈✿◈★。

  第七十九条国家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ღ◈✿◈★、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ღ◈✿◈★,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ღ◈✿◈★、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ღ◈✿◈★。

  因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紧急需要ღ◈✿◈★,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上海女mღ◈✿◈★,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药品用法进行救治ღ◈✿◈★。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ღ◈✿◈★,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和医疗救治需要提出紧急使用药物的建议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ღ◈✿◈★。

  第八十条国家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ღ◈✿◈★,对传染病患者ღ◈✿◈★、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ღ◈✿◈★、病亡者家属ღ◈✿◈★、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社会公众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等服务ღ◈✿◈★。

  第八十一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ღ◈✿◈★,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ღ◈✿◈★、监测ღ◈✿◈★、预测ღ◈✿◈★、预警ღ◈✿◈★、控制ღ◈✿◈★、救治ღ◈✿◈★、监督检查等项目ღ◈✿◈★。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ღ◈✿◈★。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ღ◈✿◈★,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定的项目基础上ღ◈✿◈★,确定传染病预防ღ◈✿◈★、监测ღ◈✿◈★、检测ღ◈✿◈★、风险评估ღ◈✿◈★、预测ღ◈✿◈★、预警ღ◈✿◈★、控制ღ◈✿◈★、救治ღ◈✿◈★、监督检查等项目ღ◈✿◈★,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ღ◈✿◈★。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ღ◈✿◈★、设备购置ღ◈✿◈★、学科建设ღ◈✿◈★、人才培养等相关经费ღ◈✿◈★;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ღ◈✿◈★。

  第八十四条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ღ◈✿◈★,扶持欠发达地区ღ◈✿◈★、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ღ◈✿◈★。

  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ღ◈✿◈★,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ღ◈✿◈★、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ღ◈✿◈★、检验检测ღ◈✿◈★、诊断和救治ღ◈✿◈★、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ღ◈✿◈★。

  开设医学专业的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ღ◈✿◈★,对在校医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ღ◈✿◈★,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信息共享机制ღ◈✿◈★,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ღ◈✿◈★、政务数据共享平台ღ◈✿◈★、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等ღ◈✿◈★,共享并综合应用相关数据ღ◈✿◈★。

  对患者ღ◈✿◈★、疑似患者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ღ◈✿◈★,基本医疗保险ღ◈✿◈★、大病保险ღ◈✿◈★、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ღ◈✿◈★,其个人负担部分凯发·k8商业股份有限公司ღ◈✿◈★,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助ღ◈✿◈★。

  第八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ღ◈✿◈★,提高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ღ◈✿◈★。

  国家加强医药储备ღ◈✿◈★,将传染病防治相关药品ღ◈✿◈★、医疗器械ღ◈✿◈★、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ღ◈✿◈★,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ღ◈✿◈★。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根据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需要ღ◈✿◈★,加强医药实物储备ღ◈✿◈★、产能储备ღ◈✿◈★、技术储备ღ◈✿◈★,指导地方开展医药储备工作ღ◈✿◈★,完善储备调整ღ◈✿◈★、调用和轮换机制ღ◈✿◈★。

  第九十条国家建立少见罕见传染病和境内已消除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ღ◈✿◈★,支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ღ◈✿◈★、科研机构持续开展相关培训ღ◈✿◈★、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ღ◈✿◈★、现场防治等工作ღ◈✿◈★,支持相关专家参与国际防控工作ღ◈✿◈★,持续保持对上述传染病进行识别ღ◈✿◈★、检验检测ღ◈✿◈★、诊断和救治的能力ღ◈✿◈★。

  第九十一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ღ◈✿◈★、医疗ღ◈✿◈★、科研ღ◈✿◈★、教学和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ღ◈✿◈★,以及在生产ღ◈✿◈★、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ღ◈✿◈★,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ღ◈✿◈★,并给予适当的津贴ღ◈✿◈★。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ღ◈✿◈★,定期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传染病防治工作ღ◈✿◈★,依法接受监督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ღ◈✿◈★。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ღ◈✿◈★。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ღ◈✿◈★,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ღ◈✿◈★、考核记录ღ◈✿◈★。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不力ღ◈✿◈★、失职失责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ღ◈✿◈★,依法进行问责ღ◈✿◈★。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ღ◈✿◈★、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ღ◈✿◈★、保藏上海女mღ◈✿◈★、提供ღ◈✿◈★、携带ღ◈✿◈★、运输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ღ◈✿◈★。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ღ◈✿◈★,有权进入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及相关单位ღ◈✿◈★,开展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ღ◈✿◈★、采集样本ღ◈✿◈★、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ღ◈✿◈★。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ღ◈✿◈★,不得拒绝ღ◈✿◈★、阻挠ღ◈✿◈★。

  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ღ◈✿◈★,发现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ღ◈✿◈★、食品以及相关物品ღ◈✿◈★,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ღ◈✿◈★、暴发ღ◈✿◈★、流行的ღ◈✿◈★,应当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ღ◈✿◈★、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ღ◈✿◈★,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处理ღ◈✿◈★。经检验ღ◈✿◈★,对被污染的食品ღ◈✿◈★,应当予以销毁ღ◈✿◈★;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物品ღ◈✿◈★,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ღ◈✿◈★。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或者暂停销售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ღ◈✿◈★、暴发ღ◈✿◈★、流行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措施ღ◈✿◈★。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ღ◈✿◈★,应当不少于两人ღ◈✿◈★,并出示执法证件ღ◈✿◈★,填写执法文书ღ◈✿◈★。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ღ◈✿◈★。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ღ◈✿◈★,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ღ◈✿◈★。

  第九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ღ◈✿◈★,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ღ◈✿◈★。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ღ◈✿◈★、处理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ღ◈✿◈★,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ღ◈✿◈★。

  第九十九条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发现涉嫌传染病防治相关犯罪的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对移送的案件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ღ◈✿◈★。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ღ◈✿◈★,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ღ◈✿◈★,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

  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商请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提供检验检测结论ღ◈✿◈★、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ღ◈✿◈★。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ღ◈✿◈★,隐瞒ღ◈✿◈★、谎报ღ◈✿◈★、缓报ღ◈✿◈★、漏报传染病疫情ღ◈✿◈★,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ღ◈✿◈★,或者在传染病暴发ღ◈✿◈★、流行时未依法组织救治ღ◈✿◈★、采取控制措施的ღ◈✿◈★,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ღ◈✿◈★,通报批评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通报批评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ღ◈✿◈★、报告或者公布职责ღ◈✿◈★,隐瞒ღ◈✿◈★、谎报ღ◈✿◈★、缓报ღ◈✿◈★、漏报传染病疫情ღ◈✿◈★,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ღ◈✿◈★;

  (四)未及时调查ღ◈✿◈★、处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ღ◈✿◈★;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ღ◈✿◈★、疫情通报和保障职责的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ღ◈✿◈★,通报批评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ღ◈✿◈★: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ღ◈✿◈★,隐瞒ღ◈✿◈★、谎报ღ◈✿◈★、缓报ღ◈✿◈★、漏报传染病疫情ღ◈✿◈★,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ღ◈✿◈★;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工作ღ◈✿◈★,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ღ◈✿◈★;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ღ◈✿◈★、物品以及医疗废物ღ◈✿◈★、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ღ◈✿◈★,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ღ◈✿◈★、现场救援ღ◈✿◈★、接诊治疗ღ◈✿◈★、转诊ღ◈✿◈★,或者拒绝接受转诊ღ◈✿◈★;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ღ◈✿◈★,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ღ◈✿◈★、再次使用的ღ◈✿◈★,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ღ◈✿◈★,隐瞒ღ◈✿◈★、谎报ღ◈✿◈★、缓报ღ◈✿◈★、漏报传染病疫情ღ◈✿◈★,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ღ◈✿◈★。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ღ◈✿◈★,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上海女m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交通运输ღ◈✿◈★、邮政ღ◈✿◈★、快递经营单位未优先运送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传染病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ღ◈✿◈★、医疗器械和其他应急物资的ღ◈✿◈★,由交通运输ღ◈✿◈★、铁路上海女mღ◈✿◈★、民用航空ღ◈✿◈★、邮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ღ◈✿◈★: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ღ◈✿◈★,或者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ღ◈✿◈★、暴发ღ◈✿◈★、流行ღ◈✿◈★;

  (二)生产ღ◈✿◈★、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ღ◈✿◈★,或者生产ღ◈✿◈★、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ღ◈✿◈★;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ღ◈✿◈★,或者生产ღ◈✿◈★、销售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ღ◈✿◈★;

  (五)出售ღ◈✿◈★、运输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ღ◈✿◈★,未进行消毒处理ღ◈✿◈★。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ღ◈✿◈★、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ღ◈✿◈★: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ღ◈✿◈★,对传染病病原体和样本未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ღ◈✿◈★;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ღ◈✿◈★,采集ღ◈✿◈★、保藏ღ◈✿◈★、提供ღ◈✿◈★、携带ღ◈✿◈★、运输ღ◈✿◈★、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ღ◈✿◈★;

  (三)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ღ◈✿◈★;

  (五)公共场所ღ◈✿◈★、学校ღ◈✿◈★、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ღ◈✿◈★。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ღ◈✿◈★、交通ღ◈✿◈★、旅游ღ◈✿◈★、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ღ◈✿◈★,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ღ◈✿◈★,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ღ◈✿◈★、控制措施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ღ◈✿◈★、拆除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上海女m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ღ◈✿◈★,通报批评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医疗机构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ღ◈✿◈★,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医师ღ◈✿◈★、护士管理等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

  传染病防治中其他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ღ◈✿◈★,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ღ◈✿◈★,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ღ◈✿◈★: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ღ◈✿◈★,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ღ◈✿◈★、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ღ◈✿◈★、流行地区旅行史ღ◈✿◈★;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措施ღ◈✿◈★,或者隔离治疗ღ◈✿◈★、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ღ◈✿◈★;

  安排传染病患者ღ◈✿◈★、病原携带者ღ◈✿◈★、疑似患者从事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造成人身ღ◈✿◈★、财产损害的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二)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ღ◈✿◈★,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ღ◈✿◈★、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的传染病诊断标准ღ◈✿◈★,符合传染病患者ღ◈✿◈★、疑似患者诊断标准的人ღ◈✿◈★。

  (四)流行病学调查ღ◈✿◈★,是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ღ◈✿◈★,提出疾病预防ღ◈✿◈★、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ღ◈✿◈★。

  (五)人畜共患传染病ღ◈✿◈★,是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ღ◈✿◈★,如鼠疫ღ◈✿◈★、狂犬病ღ◈✿◈★、血吸虫病ღ◈✿◈★、包虫病等ღ◈✿◈★。

  (六)自然疫源地ღ◈✿◈★,是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ღ◈✿◈★。

  (七)病媒生物ღ◈✿◈★,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ღ◈✿◈★,如鼠ღ◈✿◈★、蚊ღ◈✿◈★、蝇ღ◈✿◈★、蚤类等ღ◈✿◈★。

  (八)医疗机构感染ღ◈✿◈★,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ღ◈✿◈★,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感染和在医疗机构内获得ღ◈✿◈★、离开医疗机构后发生的感染ღ◈✿◈★,但不包括进入医疗机构前已开始或者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ღ◈✿◈★。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疗机构感染ღ◈✿◈★。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ღ◈✿◈★,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ღ◈✿◈★。

  (十二)医疗机构ღ◈✿◈★,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ღ◈✿◈★,从事疾病诊断ღ◈✿◈★、治疗活动的机构ღ◈✿◈★。

  (十三)暴发ღ◈✿◈★,是指在局部地区或者集体单位短时间内突然出现很多症状相同的患者ღ◈✿◈★。这些患者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者传播途径ღ◈✿◈★,大多数患者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短和最长潜伏期之间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适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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